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上市公司大股东的利益与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取向将趋于一致。伴随公司控制权市场的逐步形成,上市公司回收与反回收的博弈将渐渐增加。
现在深沪两市A股上市公司中,第一大股东持股比率低于30%的上市公司超越150家。对于这类公司而言,因为大股东持股比率较低,因此面临被回收的可能性也较大。为维持控制权,一些上市公司纷纷探索有效方案以图拓展反回收的运用空间。
从已有实践案例看,在所有可选择的反回收方案中,在公司章程里设置反回收条约可能是本钱最低的一种。下面以**公用的公司章程为例进行剖析。在该公司修订的公司章程中,有近十处增设的与反回收有关的条约。
第一,来看反回收回购条约的设置。1日开始推行的《中国公司法》中,规定了四种回购种类。而**公用在此基础上又加设一类型型,即假如发生“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继续回收公司股份的”状况,公司可以立即回收本公司股份并将该回收股份定向出售给特定对象而无须另行获得许可或授权,但公司仍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因为这项反回收回购条约的触发条件相当低,上市公司管理层可以敏锐地做出反应。更为要紧的是,因为回购股份的行为主体是上市公司而非股东,因此,此举不仅能够通过降低外在股份总数从而有效阻击回收方,而且还可以通过很多消耗上市公司资金从而减少公司对回收方的吸引力。假如反回收行动获得预期成效,击退了回收方,则上市公司可以把手中股份出售给第三方。
第二,再看金色降落伞条约的设置。**公用章程在有关遣散费的条约中规定,当发生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东继续回收公司股份并成为实质控制人状况,“若因此致使公司中层以上管理职员主动或被动辞职的,该股东应当向辞职职员一次性支付额外遣散成本”。额外遣散成本的计算方法为:P=S×A××300%,P为额外遣散成本;S为辞职职员本人辞职当年度税前年薪总额与薪资附加、奖金、福利、勉励性股票市值之合计;A为辞职时辞职职员本人年龄与退休年龄的差额,不满五年的按五年计;Q1为上海统计局公布的本市连续三年累计物价上涨指数之绝对值;Q2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连续三年累计利率上浮指数之绝对值;Q3为上海统计局公布的本市连续三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比率之绝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