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哪些条件可以送儿童福利院
想要将孩子送入儿童福利院,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被收留人需要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这是为了有益于收留关系的稳定和进步。
2.被收留人应当是丧失爸爸妈妈的孤儿,或者是查找不到生爸爸妈妈的弃婴和儿童,或者是生爸爸妈妈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这里的“孤儿”指的是爸爸妈妈双亡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弃婴和儿童”则是指被爸爸妈妈或其他监护人遗弃而脱离家庭或监护人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3.假如收留的是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法律快车提醒,还需要征得被收留人的赞同,以尊重其本人的意愿。
2、收留关系的法律效力
合法的收留关系具备法律效力,这取决于收留的成立是不是符合收留法需要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合法的收留关系一旦成立,将产生以下法律效力:
1.养子女与养爸爸妈妈及其近亲属之间将形成拟制的爸爸妈妈子女关系,养爸爸妈妈有抚养教育养子女的义务,也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养子女对养爸爸妈妈也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养爸爸妈妈和养子女均依法成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相互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2.养子女与生爸爸妈妈及其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将因收留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这意味着养子女与其亲生爸爸妈妈、兄弟姐妹和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之间不再承担抚养教育、扶助帮助和赡养扶助的权利和义务,相互之间也不再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3.关于养子女的名字问题,收留关系确立后,养爸爸妈妈成为被收留未成年人的新的法定监护人,他们对于养子女的名字具备决定权。
为了保护这一权利,《民法典》第二十四条规定:“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这一规定确保了养子女在名字权上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